辦理銀行保函需要注意什么
更新時間:2025-11-04 13:36:50
服務熱線: 028-86962089 義鑫擔保歡迎您來電咨詢! 近些年,銀行為了吸引客戶、擴大業務量,推出了很多業務形式讓人們選擇,其中***有保函。那么在操作銀行保函時需要注意哪些呢? 一、
服務熱線: 028-86962089 義鑫擔保歡迎您來電咨詢!
近些年,銀行為了吸引客戶、擴大業務量,推出了很多業務形式讓人們選擇,其中***有保函。那么在操作銀行保函時需要注意哪些呢?
一、保函費
銀行保函,又稱******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現階段***常用的銀行保函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支付保函、預付款保函。
銀行保函手續費不是統一的,對于不同的銀行,不同的保函形式保函的收費是不同的。比如工商銀行開具非融資類人民幣保函應根據保函風險度按季收取保函金額0.5‰-3‰的手續費。
保函費指工程合同造價的10%(各銀行要求可能不同)的甲方銀行支付保函,乙方10%的履約保函以及5%的民工工資保函所產生的費用,如果直接去行辦理銀行保函,銀行會收取手續費,或找擔保公司代理,也會產生一定的費用,也可以叫保函手續
二、操作銀行保函要注意哪些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將成為******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銀行應要求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量的******金,銀行在******金的額度內出具保函。
3、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注意諸如報經外匯管理局批準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4、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騙。
國內的銀行做國內業務時大多采用的是從屬性保函。從屬性保函是擔保人在保函中對受益人的索賠及對該索賠的受理設置了若干條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辯權利,只有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之后,擔保銀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從屬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點外,怎樣在索賠條款中設立條件更成為保函內容的******。
三、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類型
在開展保函業務中,既要堅持業務發展,又要防范風險,對一些違法、違規性條款應堅決否決,不予接受。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條款:
1、保函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責任的限額。銀行不宜接受沒有明確限額的保函。如果缺少******責任金額限制條款,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往往***被推定為保函出具銀行應對保函申請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債務的全部金額承擔******責任,尤其是見索即付保函之外的從屬性保函。這種情況下,保函出具銀行的責任風險可能會失控。如有的保函約定:******范圍包括xxx(本金)及相關利息。這種情況下,由于利息的計算時間沒有約定,實際上擔保金額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是屬于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
2、******范圍涉及道德風險的條款。一些投標保函中往往將“投標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中標”或“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第*條和第*條規定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銀行將承擔******責任”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虛假內容,且性質惡劣”或“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欺詐行為的”等作為銀行******范圍。在保函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而腐敗和欺詐行為及虛假內容系道德風險,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銀行對其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預測,因此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3、保函中約定******期間起始日早于銀行出具的保函日期的。如銀行出具的保函是2025年11月04日,而《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及保函中約定的******期間的起始日為2025年11月04日。這種保函條款風險較大,而且可能******責任實際已經先于保函出具日產生,對于此條款應要求受益人修改,如受益人不接受上述修改,銀行不應接受該類保函。
4、保函中要求銀行作為主債務人的。一般表述為:銀行不僅作為擔保人而且作為主要債務人等條款內容的。我認為銀行在保函中承擔的擔保責任是******性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約責任,擔保責任與主債務責任,是二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銀行開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請人成為主債務人或基礎交易的當事人,所以,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5、保函單獨轉讓條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項下的權利可單獨轉讓的,我認為此條款是不能接受的。因為此條款意味著銀行基于保函所承擔的義務將脫離主合同的債務獨立轉讓。而目前在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限制******債權的獨立轉讓,但是對抵押權的獨立轉讓作出了明確的限制,因此,從法理讓分析******債權的轉讓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該轉讓條款是無效的。但如保函是為在國外的受益人所出具的,則一旦接受此條款則可能是有效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將導致銀行承擔的風險和履行義務的對象處于一種不可預測的狀態,對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分析,無法確認應當向誰承擔義務,容易導致爭議的發生。同時,也將可能由于保函的可轉讓性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不一致而引起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糾紛。
近些年,銀行為了吸引客戶、擴大業務量,推出了很多業務形式讓人們選擇,其中***有保函。那么在操作銀行保函時需要注意哪些呢?
一、保函費
銀行保函,又稱******書,是指銀行、保險公司、擔保公司或擔保人應申請人的請求,向受益人開立的一種書面信用擔保憑證,******在申請人未能按雙方協議履行其責任或義務時,由擔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額、一定時限范圍內的某種支付或經濟賠償責任。現階段***常用的銀行保函為:投標保函、履約保函、支付保函、預付款保函。
銀行保函手續費不是統一的,對于不同的銀行,不同的保函形式保函的收費是不同的。比如工商銀行開具非融資類人民幣保函應根據保函風險度按季收取保函金額0.5‰-3‰的手續費。
保函費指工程合同造價的10%(各銀行要求可能不同)的甲方銀行支付保函,乙方10%的履約保函以及5%的民工工資保函所產生的費用,如果直接去行辦理銀行保函,銀行會收取手續費,或找擔保公司代理,也會產生一定的費用,也可以叫保函手續
二、操作銀行保函要注意哪些問題?
國際擔保業務中銀行使用的絕大多數為見索即付保函,見索即付保函一經開立,銀行將成為******付款人,承擔很大的風險。因此,為降低風險,銀行在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保函應將賠付條件具體化,應有具體擔保金額、受益人、委托人、保函有效期限等。
2、銀行應要求委托人提供相應的反擔保或提供一定數量的******金,銀行在******金的額度內出具保函。
3、銀行向境外受益人出具保函,屬對外擔保,還必須注意諸如報經外匯管理局批準等對外擔保的法律規定。
4、銀行開立保函,還應該對基礎合同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核,以防詐騙。
國內的銀行做國內業務時大多采用的是從屬性保函。從屬性保函是擔保人在保函中對受益人的索賠及對該索賠的受理設置了若干條件的限制,保留有一定的抗辯權利,只有在一定的條件得到滿足之后,擔保銀行才予以受理、付款。因此,在從屬性保函中,除需要注意以上四點外,怎樣在索賠條款中設立條件更成為保函內容的******。
三、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類型
在開展保函業務中,既要堅持業務發展,又要防范風險,對一些違法、違規性條款應堅決否決,不予接受。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條款:
1、保函合同中沒有明確的******責任的限額。銀行不宜接受沒有明確限額的保函。如果缺少******責任金額限制條款,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往往***被推定為保函出具銀行應對保函申請人所欠保函受益人的主債務的全部金額承擔******責任,尤其是見索即付保函之外的從屬性保函。這種情況下,保函出具銀行的責任風險可能會失控。如有的保函約定:******范圍包括xxx(本金)及相關利息。這種情況下,由于利息的計算時間沒有約定,實際上擔保金額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是屬于銀行不可接受的條款
2、******范圍涉及道德風險的條款。一些投標保函中往往將“投標企業通過不正當手段中標”或“投標人違反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第*條和第*條規定有腐敗和欺詐行為的,銀行將承擔******責任”或“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有虛假內容,且性質惡劣”或“投標人在投標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欺詐行為的”等作為銀行******范圍。在保函業務中,銀行承擔的是經營風險和法律風險,是屬于民事責任范疇,而腐敗和欺詐行為及虛假內容系道德風險,也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銀行對其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預測,因此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3、保函中約定******期間起始日早于銀行出具的保函日期的。如銀行出具的保函是2025年11月04日,而《出具保函申請書》、《出具保函協議書》及保函中約定的******期間的起始日為2025年11月04日。這種保函條款風險較大,而且可能******責任實際已經先于保函出具日產生,對于此條款應要求受益人修改,如受益人不接受上述修改,銀行不應接受該類保函。
4、保函中要求銀行作為主債務人的。一般表述為:銀行不僅作為擔保人而且作為主要債務人等條款內容的。我認為銀行在保函中承擔的擔保責任是******性的補充賠償責任,而不是自主性的履約責任,擔保責任與主債務責任,是二種不同性質的法律責任,銀行開立保函并不是替代保函申請人成為主債務人或基礎交易的當事人,所以,銀行不應接受上述條款。
5、保函單獨轉讓條款。即受益人要求保函項下的權利可單獨轉讓的,我認為此條款是不能接受的。因為此條款意味著銀行基于保函所承擔的義務將脫離主合同的債務獨立轉讓。而目前在我國,《擔保法》雖然沒有明確限制******債權的獨立轉讓,但是對抵押權的獨立轉讓作出了明確的限制,因此,從法理讓分析******債權的轉讓也沒有法律上的依據,該轉讓條款是無效的。但如保函是為在國外的受益人所出具的,則一旦接受此條款則可能是有效的。但在這種情況下,將導致銀行承擔的風險和履行義務的對象處于一種不可預測的狀態,對風險也難以進行評估和分析,無法確認應當向誰承擔義務,容易導致爭議的發生。同時,也將可能由于保函的可轉讓性與《出具保函協議書》不一致而引起銀行與申請人之間的糾紛。


